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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打卡或買早餐? 職災理賠大有別





【記者蔡容喬、曾雅玲/連線報導】
2011/10/26
 
最近網路一則「打卡後不要買早餐」文章被大量轉寄,提醒上班族早餐趕在上班前買,萬一途中發生意外,可申請職業災害給付,但若打卡上班後買就不行。勞委會勞保局表示,上班前、下班後往返居所和就業場所必經途中發生事故,可核給職業災害,但打卡後外出處理私人事務,無法列入職災。

人力銀行近日公布「打卡痛苦指數調查」,近八成上班族坦言早上打卡後,會「偷廿分鐘」吃早餐、收發電子郵件。不過有篇網路文章敘述,一位朋友打完卡後,到公司對面買早餐,不料遭機車撞傷頭顱住院,但申請職災給付卻被駁回。

勞保局理由是未打卡前買早餐、送家人上班上學、買菜等,均屬途中例行事務,但打完卡後再去買早餐,因不是執行職務導致傷病,就不能算是職災。不少網友疑惑,明明是打卡後才算正式工作時間,怎麼反而打卡前出意外才能列入職災?

勞保局傷病給付小組指出,根據「勞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」審查準則,凡上班前、下班後往返居所和就業場所的必經路途中發生事故,才能核給職災,但須是「日常生活必須執行事項」。此外,午休時間及晚上加班、值班外出用餐,也是因工作所需,發生意外也算職災。所謂「日常生活必須執行事項」,還包括買菜、接送配偶與小孩、加油、至銀行領錢等。

不過,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處長傅還然表示,若打卡後,經老闆允許買早餐,或由老闆指派「代表買早餐」卻出意外,就算職災。職災認定不以「打卡」為前提,打卡前若經老闆指派或授意事務,出了意外算職災;下了班若陪老闆應酬出意外、或喝酒胃潰瘍,都是職災。

高雄市勞工局勞動條件科長羅永新表示,若繞遠路買早餐出了意外,並非在上班必經途上,就難認定屬日常生活例行事務。

勞委會過去曾處理多起類似的職災認定爭議。曾有某男性員工藉上司要求上樓搬貨之便,偷爬上頂樓與對面工廠女員工打招呼而摔傷,被認定「私行為」,一毛職災給付或賠償金都拿不到。也有員工看公司警衛亭上方龍眼樹結實累累,上班時間爬上去採龍眼,卻失足摔死,照樣不賠償。傅還然分析,若經老闆指派「採下來給大家吃」,就屬「公行為」,可申請職災給付、雇主也應負賠償責任。
【2011/10/26 聯合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


Subject: 先買早餐 or 先打卡?




 





 












Dear ALL:




最近一個朋友,碰到一個問題
請問每天都要上班的你~當快到公司時你會先買早餐還是先打卡?   
對與錯將有天壤之別    


1   先買早餐 (2)先打卡    


您的答案是:1 or2


The answer is………請繼續往下看……


您選對了嗎請在買完早餐再打卡  選錯有天壤之別   請自行算一下 
 
前幾天碰到朋友實際案例~打完卡後,去公司對面買早餐,結果被趕上班的機車撞倒,她的頭顱著地,破裂,


住院很長的時間,現在仍在醫院中,可是,大家知道嗎? 這樣的傷害,竟然不算職災!!! 


聽完嚇一跳 ,到勞保局職災醫療科確認如下:


Ans:尚未打卡或簽到前,屬於上下班途中之例行事務~包括買早餐 送家人上班上學 買菜等等.....都算是職業災害
 
******* 但是,但是,如果打完卡後,再去買早餐,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,所以不算是職業災害 *******
 
資料來源
:勞保局網站+自己估算
如果是職災會有多達
13項給付以下僅列幾項常見的    以薪水四萬計算 


職災醫療給付


(1)  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,停止前發生職業傷病事故,並符合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」規定,需門診或住院者。


(2)  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,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,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(1/10),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。普通膳食費及一般治療飲食費,給付30日內之半數,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。 ( 假設住院醫療費30  少付30*1/10=3+200*15=3000 33000#)


傷病給付


(1)  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,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%,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,每半個月給付1;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,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,但以1年為限,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。
(40000*70%*12
+40000*50%*12=57.6#)


失能給付


(1)   失能年金: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,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,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,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,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得請領職業傷病失能年金給付,另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


(2)   失能一次金:


1.   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,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,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,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,且失能程度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得1次請領職業傷病失能給付。


2.    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,且於981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,亦得選擇1次請領職業傷病失能給付。


3.    發生職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除發給年金外,另加發 20 個月職災失能一次金。


4.    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,保險年資 20 年,平均月投保薪資 40,000 元。


5.    每月年金金額: 40,000 ×20× 1.55 %= 12400 元。


6.    如其為職災事故,再加發: 40,000 × 20 個月= 80 萬元#


7.    看護補助 : (1) 請領看護補助,每月發給新台幣1萬元(2) 同一傷病,請領本項補助,其所有請領期間應合併計算。參加勞工保險者,合計5年為限;未參加勞工保險者,合計以3年為限(1*12*5=60#)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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